(社科办字〔2019〕10 号)
一 总 则
第一条 为在全国范围内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科学 精神,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,培根铸魂,构建科学权威、公 开透明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价体系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《关于进 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》等文件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党政机关、企 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,以及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相关人员。
第三条 科研诚信建设应坚持教育、预防、监督、惩戒相结合,教育 优先、预防为主的原则。
第四条 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党政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 依据本办法建设相应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,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。
二 组织体系
第五条 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是全国哲学社会科学科 研诚信建设的领导机构,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负责召集,中宣部、教育 部、科技部、中共中央党校(国家行政学院)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、 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等为成员单位,按照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 领导小组的部署开展工作。
第六条 联席会议职责
(一)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与信用体系 建设的决策部署;
(二)组织研究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的重大政策措施和重 点问题,并提出意见建议;
(三)协调解决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;
(四)组织开展对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重大案件的联合调查与处 理;
(五)指导开展有关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的宣传教育活动;
(六)协调建立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的信息共享机制;
(七)研究协调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与信用体系建设有关的其他重 要事项。
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科研诚信建设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 导。中国社会科学院、教育部、中共中央党校(国家行政学院)、国 务院发展研究中心、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分别负责社科院系统、 教育系统、党校系统、政府研究机构、军队系统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 科研诚信建设的宏观指导。
第八条 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建立工作层 面的联系人机制,就具体工作进行协调联络。
第九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设立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管理办公室,作 为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,负责哲学社会科 学领域科研诚信建设的日常工作。其主要职责是:
(一)对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各单位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 导;
(二)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调查重大及敏感的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案 件;
(三)负责对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科研诚 信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对接;
(四)定期组织召开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;
(五)组织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工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;
(六)完成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三 教育预防
第十条 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建立哲学社会科学科研 诚信数据库,对科研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,实现科研诚信信息的 公开透明,发挥社会监督作用。
第十一条 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 系,建立科学公正的科研制度,营造鼓励创新、宽容失败、不骄不躁、 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。
第十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应当把科研诚信和学 术道德教育作为学习培训的必要内容,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。
第十三条 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应建立覆盖科研活动 全领域全流程的科研诚信监督检查制度,在科研项目、人才计划、科 研奖项、成果发表等各项科研活动的各个环节加强科研诚信审核。
第十四条 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科研管理信 息平台,建立涵盖科研项目、学术称号等内容的科研诚信档案,建立 对学术成果、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。
第十五条 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各单位应当建立个人科研诚信记录,在 年度考核、职称评定、岗位聘用、评优奖励中强化科研诚信考核。
第十六条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 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,恪守学术诚信,遵循学术准则,尊重 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。
四 受理调查
第十七条 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应建立科研诚信举报的受理、调查、处理、公布机制,应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对本单位 人员的科研诚信举报。
第十八条 对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举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应当实名举报;
(二)有明确的举报对象;
(三)有明确的违规事实;
(四)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。
第十九条 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接到举报或上级部门转办的举报后,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核查,确认是否受理。
第二十条 对违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行为的调查,应采取诚信调 查和学术鉴定相结合的方法。诚信调查由责任单位的专门机构负责, 对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;学术鉴定由责任单位成立专门评审 组,对案件的学术问题进行审查评议。
第二十一条 对引发社会普遍关注的,或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事件,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管理办公室根据哲学 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决定,具体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分别开 展或联合开展调查。
第二十二条 调查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 180 日内进行调查并形成 调查报告。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实认定及理由、调查过程、调查结论 等。
五 认定处理
第二十三条 在科研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情况的,应当认定为违背科 研诚信行为:
(一)抄袭、剽窃、侵占他人研究成果;
(二)伪造科研数据、资料、文献、注释,或者捏造事实、编造虚假 研究成果;
(三)违反署名规范,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、学术论文上 署名,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,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,或 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、贡献;
(四)采取弄虚作假、贿赂、利益交换等方式获取项目、经费、职务 职称、奖励、荣誉等;
(五)故意重复发表论文;
(六)买卖论文、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;
(七)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;
(八)利用管理、咨询、评价专家等身份或职务便利,在科研活动中 为他人谋取利益;
(九)其他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。
第二十四条 对认定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,由相关部 门或机构视情节轻重,给予约谈警示、通报批评、中止项目执行和项 目拨款、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、在一定期 限内不接受其项目的申请等处理。
对于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,实行终身追责。
构成违纪的,依据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等相关文件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、记过、降低岗 位等级或撤职、开除等处分。
涉嫌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 此外,按照多部门印发《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 惩戒的合作备忘录》的相关办法进行惩处。
第二十五条 责任单位将处理完结的违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案件 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,并在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数据 库进行记录。
第二十六条 各系统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要依据国家构建社会信用体 系的有关规章制度对违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的主体实施联合惩 戒。
六 申诉复核
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,以书面形式向调查处理责任单位提出异议或者复核 申请。
第二十八条 调查处理责任单位应当于收到申诉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。
决定受理的,责任单位应另行组织调查组重新展开调查;决定不予受 理的,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,并说明不予复查的原因。复查应当自决 定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。
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,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 或者申请复核的,不予受理。
七 保障监督
第三十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,保守秘密; 不得私自留存、隐匿、摘抄、复制或泄露涉事资料;不得私自透露或 散布调查处理工作情况。
第三十一条 责任单位在调查处理违背科研诚信行为时有推诿塞责、 隐瞒包庇、查处不力等情形的,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相关领导责任,予 以通报批评,并监督责任单位重新开展调查。
八 附 则
第三十二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科研诚信建设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 规定执行。 各有关单位依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。军队系统实 施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有关办法由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 制定。
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 设联席会议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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